2018.11.6---法律援助帮老人讨回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8-11-06 03:47:20 浏览量:1180
面对肇事者的不闻不问,遭遇车祸的冯大娘和儿子向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最终通过调解为自己讨回公道。
老人被撞伤 肇事者拒赔
2016年2月14日,张某骑电动车载着年迈的母亲冯大娘在马路上正常行驶,不幸被转弯的小型客车撞倒,导致电动车受损、冯大娘受伤。
事故发生后,冯大娘被送至襄阳市某医院治疗了三天。后经调查,肇事者为付某,肇事车辆为付某妻子袁某所有。
2016年2月15日,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襄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冯大娘无责任。
住院第一天,付某帮冯大娘垫付了664.31元的医疗费,之后便拿走了冯大娘的病历本及当天的医疗费收据,到保险公司要求报销。付某走后,这件事便石沉大海,没有结果。付某不愿意再垫付任何费用,也不出面解决问题,对冯大娘更是不闻不问。
冯大娘年迈体弱,儿子张某患糖尿病要经常前往医院治疗,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再加上文化水平较低,家庭长期处于无收入状态。
冯大娘只能多次前往交警大队找办案交警解决赔偿问题,但肇事者付某一直以购买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为由不出面解决问题。
证据缺失难维权 法援律师来相助
无奈之下,冯大娘随同儿子来到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主张交通事故赔偿。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朱安宁担任冯大娘的法律援助律师。
朱安宁接到冯大娘的案件资料后,详细分析了案情,经过调查发现:冯大娘第一天的医疗费由付某垫付,之后的医疗费由冯大娘自行支付。由于冯大娘伤情不是很严重,在门诊部观察三天后,就在医生的嘱咐下回家养伤了,出院回家后也不能下地干活,由儿子张某照顾。但是,医院对此并没有出具病休及护理、加强营养等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冯大娘被撞后的受伤程度。种种证据的缺失让朱安宁感到有些棘手,他决定先到交警部门调查肇事车辆车主及投保信息,然后补充冯大娘的病历资料,最后补充收入方面的证据材料。
由于当时是按简易程序结的案,交警部门未留存资料。朱安宁到交警部门调取相关信息后,又翻阅了该时段的全部交通事故卷宗,结果一无所获。最后,办案交警提供了车辆驾驶员和车主的身份信息,根据相关信息推测车辆所有人可能是付某的妻子。同时,朱安宁在查看冯大娘病历时,发现仅有门诊病历本中的一页复印件和检验报告单复印件,而且将冯大娘的名字写错了,医疗费收据也已丢失。
于是,朱安宁前往襄阳市某医院档案室复制病历资料,被告知冯大娘没有办理住院,所以档案室没有其病历。接着他找到冯大娘就诊的科室,被告知仅是留院观察治疗三天,并未办理住院手续,没有电子病历,所以查不到冯大娘的任何病历资料。
这么久的调查都一无所获,朱安宁只能想其他办法。经过多次协调,医院财务室终于打印了冯大娘的门诊费用清单,并出具了她留院三天花费医疗费1437.08元的证明,解决了冯大娘姓名错误和医疗费收据丢失的问题。
当庭调解促和谐 老人最终获赔偿
有了上述证据材料之后,朱安宁及时到法院立案。
立案后,朱安宁前往车辆管理所调取了车辆信息以及付某的婚姻档案,车主果然是付某的妻子袁某。付某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后,迫于压力主动提供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单复印件,朱安宁决定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另外,冯大娘虽年已八旬,但靠卖菜尚有一些收入,所以在开庭之前朱安宁前往冯大娘所在社区居委会,请求出具她的收入证明。
2018年3月6日,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冯大娘 2964元,除医疗费1437.08元外,还包括交通费、误工费和护理费,法院当庭制作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确认,案件圆满结束。
朱安宁表示,该案本是一起轻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难点在于受援人证据资料严重缺乏,对实现权利造成巨大困难,所以核心在于证据的收集。
为了收集证据,朱安宁多次到交警部门和医院调取证据材料,又前往受援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请求出具受援人的收入证明,为受援人主张误工费提供依据。
由于受援人没有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导致产生诉讼时效方面的风险。受援人受伤时间是2016年2月14日,当时最新《民法总则》尚未公布和开始实施。由于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匮乏,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年的诉讼时效,所幸由于赔偿金额不大,驾驶员也曾向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方没有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追加了被告,给肇事司机造成了一定的压力,让本案能够顺利进行,进而收到良好的结果。
案件能否胜诉与证据关系密切,朱安宁提醒广大市民,应当具有一定的证据意识,既要注重保管好证据,也要注重收集证据;若民事权益遭到侵害,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关注诉讼时效问题。
朱安宁建议,遇到类似情况,要注意加强与对方的沟通协调,不要轻易放弃维权的希望,尽量选择通过调解达到诉讼目的,这样既有利于缓和矛盾,也有利于执行,便于实现双赢。